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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材料提交。依托单位提交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证明材料以及真实性承诺书。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行文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材料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评价结果。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85分(不含85 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四)公布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