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影响评价介绍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评价的方式由专业的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程序提交给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书/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产业和规划相符性分析、污染产生情况、以及提出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等。
环评行为的最终成果就是获得:环评单位编制并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也叫环评批复(红头文件)。这两个文件都需要企业妥善保存,以后会经常用到。
二、环评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按时间顺序分为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环境影响后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
和企业息息相关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什么建设项目需要环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规定了55大类、173小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建设内容涉及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也就是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当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四、建设项目在什么阶段申请环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环评法》第22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需要报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批,也即环评审批,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环评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程序因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地区政策及具体管理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但整体遵循“企业申报—部门受理—技术评估(如需)—审查决定—批后监管”的流程。以下为通用审批程序,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为例说明: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环评文件类型
建设单位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断项目类别:
l 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如化工、石化、冶金、火电、垃圾焚烧、大型水利工程等);
l 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如一般制造业、小型基础设施等);
l 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无需开展评价的项目(如餐饮、零售等),直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系统填报备案(无需审批)。
2、委托编制环评文件
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现改为“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登记”)的环评机构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编制过程中需:
l 开展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现状监测;
l 分析项目与产业政策、环保规划的符合性;
l 预测项目对大气、水、声、生态等环境要素的影响;
l 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如废气处理设施、废水达标排放方案、噪声隔声措施等)和生态保护对策。
3、公众参与(针对报告书)
若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如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产生显著影响,需依法开展公众参与:
l 公开环评文件全本(或简本)及公众意见表,通过网站、报纸、张贴公告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l 对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分析,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并纳入环评文件。
(二)申请与受理阶段
1、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政务服务窗口或在线审批平台(如“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提交以下材料(以报告书为例):
l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加盖公章);
l 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公众参与说明,如需)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
l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如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等);
l 其他要求材料(如地方政府意见、敏感目标协调证明等,视地方规定)。
2、形式审查与受理决定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l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有效、内容完整),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官网公示受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类型等);
l 补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l 不予受理:项目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如属于禁止建设类项目),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技术评估阶段(针对报告书或复杂报告表)
生态环境部门对需开展技术评估的项目(通常为环境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如省级环科院、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1、评估内容:重点审核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数据真实性、分析方法科学性)、环境影响预测的准确性、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是否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等;
2、评估方式:技术评估机构可能组织专家评审会(邀请行业专家、环保部门代表),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3、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复杂项目可延长);
4、评估意见:出具《技术评估意见书》,明确“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若需修改,建设单位需按意见补充完善环评文件,并重新提交。
(四)审查与决定阶段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如有)或直接审查环评文件(报告表通常无需技术评估),作出审批决定:
1、审查重点:
l 项目与产业政策、环保规划的符合性;
l 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及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l 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可行(如占用生态红线区的替代方案);
l 公众参与程序是否合规(针对报告书)。
2、审批时限:
l 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含技术评估时间);
l 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l 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需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3、决定形式:
l 批准: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复》(明确项目环保要求,如排放标准、监测计划、验收要求等);
l 不予批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如不符合环保政策、污染防治措施不可行等)。
(五)批后管理阶段
1、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将审批结果(批复文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等)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要求
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批复要求:
l 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
l 在项目建成调试前,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公开验收信息,并开展自主验收(不再强制要求环保部门验收,但需依法公开);
l 运营期定期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
3、生态环境部门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开展“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l 核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l 检查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l 对违法项目依法查处(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放等)。
七、环评审批时间
《环评法》第22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部分地方可能会压缩环评审批时限。
八、建设项目环评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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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条款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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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 |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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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中未同时落实环评批准文件中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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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已投入生产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合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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